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
​概要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施救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综合评价。
完成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项目可拿到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预测危害因素种类及浓(强)度:通过类比法等手段预测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强度;
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预评价范围:
项目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完成项目验收:通过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具体因素----通过质谱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
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
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控制效果评价范围:
项目试运行阶段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现状评价意义:
具体因素:通过质谱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
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
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结合企业的防护措施、管理制度等现状条件,综合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效果,对存在问题的作业场所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作业场所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日常监测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的日常的定期监测。
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

检测评价意义:
了解放射源及防护设施的状态,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检测评价周期:
每年一次

检测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200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2007
其他相关检测标准